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九: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投标函附录的定义(第1.1.1节第1.1.1.5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投标函附录”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投标函附录”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本条对“投标函附录”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对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投标函附录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投标函附录附在投标函之后;三是“投标函附录”名称需特定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和2007年11月1日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投标函附录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函附录主要填写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经济技术资料,如项目经理、工期、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缺陷责任期、分包等内容,其主要目的是对投标文件中涉及关键性或实质性的内容条款进行细化、说明或强调。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司法实务中,投标函附录经常被用于确定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具体适用的商务条件。 三、实务分析 1.投标函附录是确定投标人的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 在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与瑞斯德(上海)厨房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6)苏民申5168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设计合同》虽未对履行过程中变更设计团队人员对合同的影响作明确约定,但该合同系经过嘉润公司组织的招、投标程序而签订,故应结合双方招、投标程序中相关文件的内容对此进行认定。瑞斯德公司在其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中列明了设计团队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职业经历和设计成果等具体事项,瑞斯德公司在商务标中明确承诺“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故技术标中关于设计团队的描述应为案涉《设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投标函附录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具体适用的商务条件的依据之一 在江阴市利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港公司)与江阴市登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苏02民终347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登峰公司以投标函附录作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基础,利港公司称投标函附录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内容。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组成合同的文件有:3、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的内容,且合同35.2条第一款对逾期竣工情况下利港公司的责任承担约定为“利港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投标文件承诺”,故投标函附录可以作为确定违约金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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