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第72条,经国务院授权而改组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都可以适用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这类集团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一般形式,与国家控股公司有一定的区别,区别之一,这类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即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可以以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区别之二,这类控股公司可以不是国家独资公司,其组织和行为一般受《公司法》调整。改组为这样的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应具备这样一些条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有完善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净资产和总资产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经国务院授权。
|
Copyright@2002-2011 郑州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郑州律师网 豫ICP备110030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400-8888 | 邮箱:319775309@qq.com | 郑州律师网客服QQ:319775309
本站律师回复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找法网网站观点。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