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制度的再思考 证据交换制度经过千呼万唤,终于在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中出台。该制度是我国改革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一大成果,它必将引起我国诉讼结构的系统调整,带动一系列诉讼制度的变化,并克服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存在的诉讼迟延等不足。然而,《证据规则》对证据交换制度的设计没有体现出证据交换制度应有的全部意义与功能,原因之一在于我们对其理论基础的忽视。当然,这与《证据规则》在法律体系中位阶处于民事诉讼法之下的地位具有一定关系。《证据规则》只能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而不能有所突破。但是,一个好的制度的固有潜力通过大力挖掘而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时,其载体的改变也就到时候了。因此,笔者认为对证据交换制度尚需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证据交换制度的诉讼价值。 证据交换的基本含义是指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将双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向对方展示。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源起于对我国过去盛行的民事诉讼“一步到庭”方式的反思。 所谓“一步到庭”,即开庭前,法官不接触当事人和证据,让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法官不作任何涉及案件实质内容的准备活动,使开庭审理成为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其本意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但是,事与愿违。一、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在此阶段处于被动的等待庭审的状态,缺少诉讼程序本身所应具有的发动双方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寻找解决纷争的内在动力。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法庭上从对方获知新的主张和证据后,再组织己方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搜集,或者提出新的诉求等,从而造成多次开庭,这显然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而且,当事人往往在庭审中甚至二审程序中才出示关键证据、新证据,使对方猝不及防而无法组织有效的反击。此种“证据突袭”方法已成为一种重要和常用的诉讼技巧。二、对法官而言,法官由于不清楚案情,造成开庭审理时的被动;或者在开庭前就作了大量调查,在对案情先入为主的情况下,使庭审流于形式,导致了“和稀泥”式的调解或“先判后审”这样的流弊。 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是借鉴普通法系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的结果。证据开示也是一种审前程序和机制,一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方法。“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旨在防止当事人运用证据突袭的诉讼技巧而造成的不公平正义,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的个案衡平。”⑴可见,证据交换与证据开示的实施背景是极为相似的。从诉讼价值上看,证据交换能够保障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一)防止证据突袭,体现程序公正。 通过证据突袭的方式达到的胜诉至多只能算是诉讼技巧上的成功,但是“审判和谐应当被视为是一种对事实真相的探求,而不能作为一种纯粹的竞技比赛的游戏---即着重于能否娴熟地运用诉讼技巧或在庭审过程中精心地安排一次次的突然袭击。”⑵通过证据交换,当事人就可在开庭前详尽搜集证据,全面掌握对方的证据材料,有时间有条件在庭审之前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详细审查,为法庭辩论作好充分准备,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庭辩论的对抗性。更为重要的是,证据交换使证据被双方当事人公平享用,能够有效防止证据突袭,减少了诉讼中的技巧性因素、偶然性因素等作用,从程序上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平等性,使双方当事人将敌对的诉讼斗争变成比较公平的论战,最终促使案件事实在审判中的全面查明,真正地实现正义。 (二)提高诉讼效率。 从法官的角度看,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已将事实、证据和法律认识上的差异点明确化、限定化,因此,法官对争议焦点胸有成竹,在庭审过程中可有的放矢地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掌握庭审方向,发挥庭审功能。由于当事人在庭审中仅就争议焦点进行集中辩论,从而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据说,在法国民事诉讼中,法庭辩论通常每个案件不超过10分钟,稍微复杂一点的也只需20至30分钟,最长不过1小时。法庭辩论所费时间非常少,必然意味着争点非常集中,双方对该辩论和不该辩论的问题的认识非常一致。这与准备工作做的非常细致不无关系。⑴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在“一步到庭”的诉讼方式中,当事人只能多次在法庭上一点一滴地从对方获知新的主张和证据,再一点一滴地进行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调查研究和收集工作,这显然不利于案件集中、迅速地得到处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来看,“一步到庭”只适用于简单案件,而用于审理复杂的案件时,往往容易导致诉讼拖延,浪费诉讼成本。⑵通过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全面获知证据情况,并集中收集证据,有效地节省了诉讼资源。而且,通过证据交换,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可以形成合理的预期,有利于当事人在庭审前和解,使案件不再进入庭审程序。 可见,争议焦点的整理、证据的集中展示、和解的可能都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上述两项诉讼价值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的。证据交换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而证据开示制度设立的动因和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证据突袭,保证对抗的公平性,效率只是该制度的附属产品。证据交换制度的上述两项价值的地位也同样如此。然而,这两项价值之间是会发生冲突的。目前不少法院实施证据交换制度只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忽略了该制度在保障程序公正上的基本价值取向。这种不正确的价值定位导致了证据交换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不当的做法。 二、证据交换制度的运行。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发展到了极致。一方面这一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替代了正式开庭审理的功能,实际上构成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部分;另一方面又因开示程序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成为美国80年代以来民诉程序改革的焦点。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极其律师在缺乏法院监督的情况下不受限制地向对方和第三者取得证据,导致了开庭前准备阶段过分地消耗时间,结果是开庭的拖延和整个审判过程的长期化。同时,使用于向对方收集证据或回应对方开示要求的资源大部分转化为高额的律师费用,使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大幅增加,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