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 是财产权损害的概括性规定。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对象十分广泛,采取的方法、手段也多种多样。除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行为违法可能造成 相对方财产损害外,其他行政行为违法,如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同样可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对此,国家也应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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